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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或个体工商户设立
时间:2012-02-29 16:11:00 来源:未知 作者:三多会计 点击:
个人独资或个体工商户设立

个人独资或个体工商户设立

 

个人独资
条  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在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并由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投资人属于年龄在20-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的,需查验现居住地街道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婚妇女不列入查验对象,但需提交《婚姻状况承诺书》
7、企业住所证明: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申请表格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住所所在地辖区分局注册大厅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程  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此项许可须年检。
 

个体工商户
条  件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计生证明
5、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分局或监管所。
决定机关
辖区分局。
程  序
(一)受理;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超过4年。
法律效力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此项许可须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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