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制造,其中某部件是该企业核心专利技术,需对外合作加工制造。为了保证该部件性能符合本企业的技术要求,同时也出于管理的需要,防止核心专利技术泄密,该企业决定请一家模具厂为其专门设计制作生产某部件的模具,甲企业从模具厂购买模具,然后交给部件制造商乙企业,由乙企业按照甲企业的要求生产某部件。
2009年10月,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成本52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800万元,其中购进模具10套,采购成本5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85万元。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现甲企业和乙企业有以下两种业务合作方式:第一,甲企业采取出租的方式,将模具租赁给乙企业使用,甲企业向乙企业收取模具租赁费;第二,甲企业在支付乙企业部件加工费中剔除提供使用设备的价值,不收取模具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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