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范围
1、年工业企业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防伪税控企业的标准按省局鄂国税函[2001]109号文执行);
2、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3、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30—100万之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财务管理混乱;
(2)偷、抗税严重;
(3)有虚开、代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4)对方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经分局批准后,应及时安排结算检查,并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2002年注销一般纳税人"戳记,缴清其专用发票,并从取消资格的次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办法征税。
(市国家税务局2002年1月22日武国税函〔2002〕7号)
(5)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二、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每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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